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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版权侵权案件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3-01-11 10:58:09     浏览:

新加坡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书籍、手稿、绘画、照片、音乐、视频、电影作品及软件等。此外,版权保护还扩展到互联网领域。除公平交易或特别豁免外,从网上下载资料可构成版权侵权。根据2005年修订的《版权法》,大量下载音乐、电影、软件可最多判刑6个月并处最多2万美元的罚款。最近,新加坡进入了版权侵权案件的高发期,以下简要介绍近期新加坡发生的几起版权侵权案件。

动画片下载案

新加坡最大的动画片发行商Odex称其已获准对使用新加坡第二大电信公司星和的网络帐户非法下载动画节目影迷的追查权。新加坡下级法院已责令星和公开大约1,000名非法下载动画片的用户身份。此案为新加坡查获的最大的非法网络下载案件之一。

2007年5月,Odex开始此案件的起诉工作。首先通过寄送信件,指控17位新电信用户非法下载动画片,要求对方支付3,000到5,000美元的赔偿金。然而在Odex胜诉网络服务供应商新电信以及星和后,对太平洋网的起诉遭遇失败。

事实上,太平洋网对Odex的要求权及版权侵权追查的可靠性都提出了质疑,认为Odex既不是版权权利人也不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仅仅是分许可的被许可人,因而不具备诉讼资格,不能提出版权侵权诉讼。只有版权权利人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方具有该资格。因此,法院认为Odex“对于追查出身份的人群不具备《版权法》规定的起诉权”。虽然起诉申请APP被驳回,但审理太平洋网案件的法官仍警告网络用户,隐私权并不能成为他们偷盗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的蔽户伞。

虚拟地图案

2007年8月6日,新加坡城市地图制造商虚拟地图公司在与新加坡国土局的法庭辩论中败下阵来。后者起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地图版权。

SLA曾授权VM使用制作新加坡地图所必需的数据,但授权许可的截止期限为2004年7月。法定委员会认定VM在此期限后仍继续销售地图,并制作新地图。SLA称这些新地图为授权作品的复制品。
对此,SLA提出赔偿金和禁令请求以及销毁所有侵权文件、材料和图形的申请APP,以阻止VM继续侵犯自己的数据权利。此外,SLA还要求VM公开所有地图批发对象的姓名和地址。经审理,法院同意该诉讼请求,并责令VM在21天内支付20万美元。对此VM提出上诉并获准中止执行,直至上诉法院开始审理。

Boonty Asia案

网络游戏及数码产品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商Boonty Asia最近被新加坡法庭指控侵犯Adobe、Autodesk、Macromedia、Symantec以及微软等多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版权。

2007年2月,警方突袭Boonty Asia公司位于新加坡豪杰大厦的办公室,查获22台台式电脑和11台笔记本电脑。目前该案处于中止阶段。该公司本部在美国一纽约,除新加坡外,公司在巴黎、首尔、上海都设有办事处。这是首例隶属国际集团的新加坡公司被指控版权侵权。

根据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新加坡《版权法》,企业以商业利益为目的,蓄意侵犯版权为犯罪行为。上述几件版权侵权案件突显了严格执法的必要性,因此,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应不断更新完善各种法律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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